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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7-10-26 编辑:冯丽娜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及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科学研究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研实验室”是指内蒙古农业大学全校范围内开展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及省部级野外台站(观测站)等。 

第三条科研实验室安全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实验动物与病原微生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放射性辐射安全、机械及特种设备安全、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安全、水电及消防安全等。 

 

第二章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科研实验室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落实”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学院、实验室、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及访问学者等各负其责,责任到人。科研实验室及其管理人员所在学院主管并负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级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科技处、国资处、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各学院应成立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报科技处备案。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1.制定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2.建立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与教育培训计划;  

3.定期召开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会议,组织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所在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2.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和规定,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落实本实验室安全设施并保持设施完好; 

5.做好本实验室水电、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以及危险废弃物等的安全规范管理; 

6.检查并排除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九条各学院、实验室至少设定一名科研实验室安全督查负责人,协助落实科研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安全督查人员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条学校与各学院签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学院与实验室、各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参照学校规定视情况签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到实处。《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由上一级管理者根据国家、省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条例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院、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科研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科研实验室工作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事项告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实验动物与病原微生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放射性辐射安全、机械及特种设备安全、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安全、水电及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 

第十二条开展野外试(实)验时,应不得少于2人。实验室负责人应与外出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报所在单位备案, 此《安全责任书》由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技术安全

 

第十三条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对易燃、易爆、剧毒、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品以及进行重大疾病研究、细菌疫苗生产与研制等涉及的具有传染性、扩散性的药品和试剂等,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规章制度,禁止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对实验完成后剩余的上述物品要切实做好存储处理、妥善保管,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实验室内的电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它导线替代。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将实验室仪器设备随便移入其他共享空间、公共空间使用,不准随意接插电源。对必须接的临时线,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确保安全,用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避免损失和事故。  

 

第四章消防、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实验室内电、煤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不得做饭,严禁吸烟。必须使用明火做实验的场所,一定要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有违反者,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 

第二十条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119”;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必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用电、用水及防盗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保持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或实验器物。  

第二十四条对有废气、废物、废液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固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生物安全

 

第二十五条对实验用危险动植物材料、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验室动物管理办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认真落实实验动植物、检疫、隔离和病原微生物安全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实验动物的焚烧、销毁。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尸体要统一收集,并到指定放置地点去焚烧,严禁随便乱放、乱扔;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死并销毁,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它用;感染疾病的动物应视疾病的类型严格进行处置,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 

第二十七条凡种子、苗木或其它繁殖材料,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实验室建立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并建立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或学生组成的实验室安全督查/协查队伍,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暂时无法解决时,应向学校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九条科研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必须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科研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对未履行本办法中安全管理职责或安全管理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实验室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对科研实验室发生全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视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5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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